锯材干燥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649186
Drying quality of sawn timber


 

  本标准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家具、车辆、船舶、建筑、鞋楦、钟表壳、包装箱、文体用品及其他用途的干燥锯材。
  本标准是在 GB153.284《针叶树锯材 分等》、GB4817.284 《阔叶树锯材 分等》、GB4822l84 《锯材检验 尺寸名称及定义》、 GB4822.2-84《锯材检验 尺寸检量》、 GB42223—84《锯材检验 等级评定》等基础上制订的,即除上述标准均适用于干燥锯材外,并做如下规定。
1
 干燥锯材含水率
  1.1 干燥锯材含水率即锯材经过干燥后的最终含水量,按用途和地区考虑确定。以用途为主,地区为辅。
  1.2 干燥锯材含水率用途规定见表1
             1 我国不同用途的干燥锯材含水率

锯材用途

含水率,%

 

锯材用途

含水率,%

平均

范围

平均

范围

飞机制造
火车制造
 客车内部
 货车
汽车制造
 客车
 卡车
船舶制造
家具制造
 胶拼部件
 其他部件
镶木地板
缝纫机台板
建筑门窗
室外建筑用料
采暖室内用料
机械制造木模
纺织器材
 梭子
 纱管
织机木构件
乐器制造

8

10
12

10
12
11

8
10
8
9
10
14
7
7

7
8
10
7

5-10

8-13
10-15

8-13
10-15
9-15

6-11
8-14
6-12
7-12
8-14
12-17
5-10
5-10

5-10
6-11
8-13
5-10

精密仪器盒
农业机械零件
农具
枪炮用材
军工包装箱
 箱壁
 框架滑枕
普通包装箱
乐器包装箱
文具制造
玩具制造
体育用品
运动场用具
电气器具及机械装置
铅笔板
鞋楦
火柴
木桶
电缆盘
铺装道路用木料
远道运送锯材
钟表壳

7
11
11
8

11
14
14
10
7
8
8
10
6
6
6
10
6
14
20
20
7

5-10
9-14
9-15
6-12

9-14
11-18
11-18
9-11
5-10
6-11
6-11
8-13
4-9
3-9
4-9
8-12
5-8
12-18
18-30
16-22
5
10

  1.3 干燥锯材含水率按地区确定,可参考附录。
  1.4 干燥锯材含水率应比使用地区或处所的木材平衡含水率低 2%~3%。我国各地区木材平衡含水率值见附录,该值可以作为确定干燥锯材含水率的依据。
2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等级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规定为四个等级:
  一级 指获得一级干燥质量指标的锯材,基本保持锯材固有的力学强度。适用于仪器、模型、乐器、航空、纺织、精密机械制造、鞋楦、钟表壳等生产。
  二级 指获得二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部分力学强度有所降低(抗剪强度及冲击韧性降低不超过5%)。适用于家具、建筑门窗、车辆、船舶、农业机械、军工、文体用品等生产。
  三级 指获得三级干燥质量指标的干燥锯材,允许力学强度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适用于室外建筑用料,普通包装箱等生产。
  四级 指气干或室干至运输含水率(20%)的锯材,完全保持木材的力学强度和天然色泽。适用于远道运输锯材,出口锯材等。
3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
             2 含水率及应力质量指标

干燥质量等级

锯材平均最终含水率%

木堆内不同部位的木材的最终含水率与平均 含水率的允许偏差%

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h,%““

应力偏差Y%

平衡热湿处理

锯材厚度,mm

20以下

21-40

41-60

61-90

一级

6

7
8

+2.5
-1.5
+/-2.5
+/-3.0

1.5

2.0

3.0

4.0

不超过2

必须有

二级

6
7
8
10

+/-2.5
+/-3.0
+/-3.5
+/-4.0

2.0

3.0

4.0

5.0

不超过3

必须有

三级

8
10
12
15

+/-3.5
+/-4.0
+/-5.0
+/-5.0

2.5

3.5

5.0

6.0

不超过5

按技术要求

四级

20

+2.5
-4.0

不检查

不检查

不要求

             3 可见干燥缺陷质量指标

干燥质量等级

弯 曲,%

皱缩

炭化

木材表面严重变色

针叶树材

阔叶树材

内裂

纵裂,%

顺弯

横弯

翘弯

顺弯

横弯

翘弯

针叶树材

阔叶树材

一级

0.2

0.3

1.0

0.3

0.4

2.0

不允许有

2

5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二级

0.3

0.4

2.0

0.4

0.5

4.0

不允许有

2

10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三级

0.4

0.5

5.0

0.5

1.0

6.0

不允许有

10

20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按技术要求

四级

0.2

0.3

1.0

0.3

0.4

2.0

不允许有

2

5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不允许有

  3.1 干燥锯材的干燥质量指标,包括平均最终含水率【Wz】、干燥 均匀度(即木堆内不同部位木材的含水率容许偏差)、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应力和可见干燥缺陷(弯曲、干裂、皱缩、炭化、变色等)。
  3.2 各项含水率指标和应力指标列于表 2
  3.3 可见干燥缺陷指标列于表3

 

4  检验规则
  4.1 干燥锯材的各项含水率指标,均按GB1931-80《木材含水率测定方法》进行测定。 其中第4条关于试样绝干重量的确定,规定为至最后两次重量之差不超过0.002g” 本标准改为0.02g
  必要时也可用含水率电测计进行测定,以供参考。
  4.2 干燥锯材的力学强度,按GB1927-1943-80《木材物理力学实验方法》中有关标准确定。
  4.3 测定每批干燥锯材的平均最终含水率及其偏差、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及应力等干燥质量指标,对于材种规格,干燥设备及干燥工艺等条件基本固定并掌握了干燥规律等情况,采用5块含水率试验板;对于新的材种规格、新建干燥设备、探索新的工艺、检查对比或科研试验等情况,采用9块含水率试验板进行1-3次检验测定。
  4.3.1 含水率试验板由被干锯材中选取,于两端锯制两块最初含水率试片,用以测定试验板的最初含水率。
  4.3.2 含水率试验板放置在木堆中进行干燥。
  4.3.3 含水率试验板干燥后,锯制最终含水率试片、分层含水率试片及反应力试片。
  4.3.4 含水率试验板的平均最终含水率(Wx)及其标准差用 式(1)、(2)计算:

  4.4 干燥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异差(△Wh )用分层含水率试片测定。
  4.4.1 分层含水率试片的锯解方法.锯材厚度(S)小于 50mm时,厚度等于或大于50mm
  4.4.2 干燥锯材厚度上的含水率偏差(△Wh ) 按式(3)计算:(△Wh )Ws - Wb (3)
式中: Ws Wb -- 心层及表层含水率,%。
  4.4.3 心层含水率(Ws)按图3的分层含水率试片2s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