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 中国木业国际网首页 >> 木业资讯 >> [注意]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注意]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行业标准

(时间:2012-11-7 17:40:29 共有 人次浏览)
经销商标准意见反馈表.doc人造板经销商等级划分规范.doc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木材节约发展中心、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木材保护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北京市翔菲市场调研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上海怡黄木业有限公司,上海福人木业有限公司,成都大亚商贸有限公司,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华木业商行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陶以明,李洪帆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江小成,陈琪,林允熙,朱电奎


人造板经销商等级划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造板经销商和经销商铺的等级划分、划分依据和划分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人造板销售的经销商和商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

HJ 571-2010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

关于加强行业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的通知 整规办发[2007]3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造板经销商(wood-based panel distributor

为人板生产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具有一定规模、具有2家以上分店的独立法人单位

人造板经销商铺(wood-based panel store

为人造板生产企业提供销售服务,小型的独立法人单位

4 等级划分

人造板经销商和经销商铺的划分为四个星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五星为最高等级。

5 等级划分依据

人造板经销商和经销商铺的等级划分主要依据为企业综合素质、财务能力、管理水平、竞争力状况、产品信用(服务)状况、社会责任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因素。

 

6 等级划分指标

6.1 各等级人造板经销商和商铺的环境保护标准应符合HJ 571-2010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人造板及其制品的规定和要求。

6.2 各等级人造板经销商和商铺销售的人造板产品甲醛释放量应符合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限量的规定和要求。

6.3 人造板经销商的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4 人造板经销商及经销商铺经销的产品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产品应经具有国家计量认证资质认定的具有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法的抽检检测报告。

6.5 各等级人造板经销商的其他评定指标应符合表1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表1